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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劳动仲裁中的伪证

时间:2008-01-06 06:07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吉林读者金典咨询:我是吉林某公司员工,在合同期与我所在的公司发生了一些纠纷,公司想解除双方的合同但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就想方设法给我找“茬儿”。由于公司明文规定,每月考勤迟到5次以上者就算严重违纪。就在今年6月,我上班实际只迟到4次,可公司以我一个月内迟到6次,严重违纪为由把我辞退。我不服,就申诉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在仲裁期间,公司提供了一份伪造的考勤记录,并说我出勤不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反而要求我赔偿公司的损失。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主持人:由于现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来维护各自的权益,这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言有很大的不利,毕竟单位举证比劳动者举证要容易得多。特别是面对用人单位伪造证据时,很多劳动者处理不好就犹如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吃了不少的亏。

  事实上,就伪证而言,只要处理得当,在劳动争议的不同处理阶段用不同的方法处理,劳动者就会胜券在握。这是因为在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中举证要求是不一样的,对劳动纠纷的双方来说,在劳动仲裁时是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这看似平等但明显的受益者是单位。因为单位的举证能力明显占有优势。更重要的是,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逾期举证的不当后果,也没有规定举伪证的后果。相反,要是在劳动诉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举伪证的法院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完全可以对伪证保留观点,暂时不要把它说出来,静待劳动仲裁结果。如果仲裁结果对你不利,你可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阶段,在举证时限内把此证据的虚假性说出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除了会使伪证失去证明力外,还有可能使单位受到法院的处罚,同时还会使单位因超过举证时限而失去再举证的权利。这样一来,你就会在这一阶段掌控最有利的局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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