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010-62530385 13301396967(微信同号) | 首页 | 高级搜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RSS订阅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a>

《公务员法》有哪些特点

时间:2008-01-06 06:10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李飞副主任和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务员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侯建良表示,新《公务员法》有三大特点。
  侯建良说,该法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在这方面进行了调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个条件,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
  该法还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在《公务员法》第三章里面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
  新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按照合同进行管理,这是过去暂行条例所没有的。
  另外,《公务员法》吸收了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这些新的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还有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
  


(责任编辑:admin)
更多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发布者资料
dingzhihe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注册会员 注册时间:2008-04-20 06:04 最后登录:2009-11-10 03:11
版权所有北京西三角人事技术研究所
Copyright (C) 2004 21h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您的分辨率调至1024*768可正常浏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