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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暂停实施《劳动合同法》

时间:2011-01-23 03:32来源:未知 作者:dayanfei 点击:
建议暂停实施《劳动合同法》 给温家宝总理促进就业的建议书 报载,08年大学毕业生有100多万没有找到工作,09年又有630多万大学毕业生面临就业。报载,沿海地区的农民工有二三百万在春节来临前的三个月前开始返乡。又报载,政府为了促进就业出台了什么什么政策等等之类

 

      建议暂停实施《劳动合同法》
           ————给温家宝总理促进就业的建议书
报载,08年大学毕业生有100多万没有找到工作,09年又有630多万大学毕业生面临就业。报载,沿海地区的农民工有二三百万在春节来临前的三个月前开始返乡。又报载,政府为了促进就业出台了什么什么政策等等之类的消息,温家宝总理为此都白了多根头发。。。。。美国又开始向WTO机构诉讼中国的出口补贴,,,,,等等,等等关于就业不景气的消息几乎报刊上每天都有。可见,目前就业难几乎成为整个社会的当务之急。另一方面,据北京有关媒体报道,自从《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劳资关系激烈恶化,因为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与去年比较已经增加了100%之多,并且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向,有关专家预测,劳动争议的高峰期是春节后的三四月份!一方面整个就业形势很差,大量的人员找不到工作;另方面劳资关系急剧恶化,显然对本来严峻的就业形势更加不利。我不明白,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之下,我们在今年年初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不能暂停实施?或者有区别地进行实施?
 
    先说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几个明显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明显偏袒劳动者利益,严重影响个人创办企业的积极性。
《劳动合同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里侧重强调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而不是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由于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证,劳动关系的天平严重地向“劳动者”一方倾向,自然就会打击个人投资创办企业的积极性。所谓“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口号,实际上就成为一句空话。因为,如果哪个劳动者一旦开始创办企业,就需要雇佣员工,这样就与员工发生“劳动关系”,那么,不管人人数有多少,“劳动关系”必须要规范化,这样企业的成本就大幅度增加,创办企业的成本与风险大幅度增加。显然,《劳动合同法》是明显地不利于个人创业的。利益向那一方倾向,人们的行为就会指向到那一方。利益向劳动者倾向,因此,大家都愿意成为"劳动者" 而不是“创业者”,社会上创业者少了,劳动者的就业机会自然就少了。
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关系刚性化的倾向,促使企业不敢轻易聘用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哪怕只有一天的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中也规定了:“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辞退,但举证的责任在企业一方。企业要举证员工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有一定的难度的,这在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做到的,但对于一个新的公司,或者一个小公司来说,本来就没有人专门从事企业内的人事工作,如何去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成为一个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举证,那么,即使在试用期企业如果辞退员工,员工一旦去告企业,企业将会输掉官司。这就把劳动关系变成了一颗地雷一样,这颗地雷随时可能被踩响,这对创办企业来说也是极大的不利。与其这样,还不如不用人,或者尽量地少用人,这正是目前许多小企业的现实,这样以来,社会上的就业问题怎样才能得到促进呢?
三、《劳动合同法》激化劳资矛盾,严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中说,实施本法是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实施一年多来我们可以看到劳动纠纷呈现100%的增加状态,显然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被不断恶化。试想一个民营企业的老板如果被员工告了之后,无论是赢了官司,或者是输了官司,企业都要搭进去许多的精力,并且会影响企业主对其他在职员工的看法。为了能够在今后的诉讼中赢得官司,企业自然会要求劳动者在方方面面都留下文字的依据,以便日后万一有官司出现的时候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企业主对企业员工的人性假设要从“X理论”出发,时刻要准备为今后辞退员工做好证据准备,这样,员工在工作期间就容易与企业主产生敌对情绪;企业主在员工工作期间,也容易对员工产生不信任。试问《劳动合同法》是怎样实现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宗旨与目标的呢?
 
四、《劳动合同法》废除了员工合同时间承诺的违约金,对构建信誉社会很不利。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双方作出相互承诺并且为自己的承诺付出相应的代价是完全应该的,也是被社会所广泛接受的。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仅强调了企业要遵守承诺,在合同未到期时辞退员工要支付赔偿金,并且废除了员工在合同未到期时要支付给企业的合同时间承诺的违约金。这显然对构建信誉社会严重不利,也是劳资双方关系严重不公的一个很重要体现。比如夫妻关系,解放前只有丈夫有权休妻,妻子无权休夫就是严重的不公;如果我们现在反过来仅给妻子休夫的权利,而不给丈夫休妻的权利同样也会出现严重的不公。严重不公的社会就是畸形的社会。劳动关系,应当是平等的、和谐的关系,双方都应当信守承诺,而不只是某一方需要信守承诺,另一方可以不信守自己的承诺。这种不平等的规定显然是对办企业者的歧视与打击。另外,我不明白的是,如果一个企业聘用了一个人当总经理,这个总经理也应当是“打工者”吧,根据这样的规定,“打工者”可以随时辞职,屁股一拍就可以走人,那么,还有哪个投资者愿意把钱投在这样的总经理的身上的?如果投资者的钱都不投资在别人的身上,那么,职业经理人阶层怎样才能形成?中国民营企业什么时候能够走出老板既是投资者就是总经理的个人作坊式的格局?显然《劳动合同法》将极大地阻碍我国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形成。 
综合以上问题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显然明显地不利于当然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并且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说,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没有看到任何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应当怎么办呢?现向温家宝总理建议如下:
一、知错就改,暂停《劳动合同法》实施。
   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目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国内的经济形势与就业形势很不乐观,当务之急是让老百姓有饭吃才能促使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强烈建议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继续沿用被企业与员工已经广泛认可的《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规,待今后国内经济形势好转之后,可以考虑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后再实施。这样做的最大困难点是政府与有关出台该法律的“专家”放不下面子。尤其是有关不担心自己没有饭吃的所谓的“劳动法专家”会竭力反对。但温总理应当敢于力排众议,果断地作出决定。暂停《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比出台1000个其他促进就业的法规将更加能有效第促进就业。
二、对中小企业、文化咨询类企业,有区别地实施《劳动合同法》。
中小企业人数不足30人的,不可能设专职人员从事人力资源工作。这些企业的大量存在,目前仅仅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尽管这些企业在管理上不大规范,但它们的存在,既给地方财政增加收入,更是解决了许多人的眼前就业问题。谁都知道,在小企业工作就是不大规范,知道了还去小企业工作,一定有自己的原因与追求,其实去小企业工作的人早就做好了思想上的准备。因此,我建议,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困难的话,那么,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地对待,将30人以下的小企业不列入到《劳动合同法》的管辖范围之内。这样,大学生如果创业,开始起步的时候困难也会少一些。
   在30个以下的小企业中,尤其是文化类、咨询类企业,本来是暂时吸收大学毕业生的最好的去处,毕业生在这些企业工作了几年,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或者跳到了大企业工作,或者自己创办了新的企业,开始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在这些企业内工作的员工流动性特别大,工作几年后企业想留用都没有办法留用,目前的状况是这些企业大量在萎缩,不敢用人,自然对毕业生的就业与发展会带来很大的不利。
 
三、放宽用功第一年或者是前半年的“规范化”要求。
 如果以上两条都无法实现的话,至少应当放宽用工第一年或者是前半年的用工形式“规范化”的要求,允许在这个时间内企业可以不予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暂时不办理社会保险。我们上面已经说过,许多的小企业内没有专职的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等都需要专业的知识与专业的人才,聘用这样专业的人才,本来就处在勉强生存的小企业的将面临用人成本的极大提高。我们应当给企业与员工有一个“自由恋爱”的时间段,使相互之间有一个适应期,这对小企业的大胆用人来说是很有好处的。企业敢于大胆用人,自然就能促进人员的就业。何况,如果一个员工能够在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内表现出来对企业的价值,恐怕只有企业求员工留下,而不会是员工强行希望留在企业。目前的劳动关系给人感觉有“处女权”的味道,似乎只要发生过一天的“劳动关系”,就是你的员工,这一天未签合同,未上保险企业就要赔偿员工,这对于流动性比较大的知识行业的发展将非常不利,并且也会严重阻碍这些企业的用工,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就会越来越困难。
 
 
   综上所述的根本问题实质上是劳动关系的天平到底要向那一头倾斜的问题本人认为劳动关系的天平向任何一头倾斜都不可取。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建立在平等的、自愿的、互利、互信的基础上劳动关系才会稳定,和谐社会才能创建。只有企业愿意用人,员工的就业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如果每一个企业都不大愿意用人,那么,试问谁去解决大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呢?哪些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们能够解决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吗?有人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基于中国在前段时间出现了“黑砖窑事件”的缘故,试问,这么大的中国有几个黑砖窑呢?又有几个大学毕业生被骗到了“黑砖窑”去工作的呢?我们不能因为“黑砖窑”的存在就否定了我国过去的劳动关系绝大多数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这样的一个基本的现实。何况,即使存在着“黑砖窑事件”,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能够解决得了吗?过去的《劳动法》又能够允许吗?“黑砖窑事件”实际上已经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主要是地方政府执法不力的后果,并非靠《劳动合同法》能够解决得了这个问题的。有关所谓的“劳动法专家”自己在拿着国家发的高工资、过着好生活的同时,也应当为哪些找不到工作,亟待找工作吃饭的人想一想,是一份劳动合同重要呢?还是先有工作吃饭重要。目前社会,连婚姻这样的大事都可以“先营业,后领证”的,何况是劳动关系,能够比婚姻关系还重要吗?
                                                   北京西三角人事技术研究所所长   黄亨煜博士
                                                                      写于20082
(责任编辑:dayan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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