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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宽试用期大学生录用相关法规的建议(原创)(2)

时间:2011-01-23 05:01来源:未知 作者:dayanfei 点击:
建议二:明确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以内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结束后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目前关于企业到底应当从什么时间开始办理员工的相关保险《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清楚的说明。相关的法规中规定:

 

建议二:明确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以内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结束后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目前关于企业到底应当从什么时间开始办理员工的相关保险《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清楚的说明。相关的法规中规定:“从录用或劳动合同签订之月起按月补缴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这就是说,从含试用期在内的用工的第一天开始就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政策制定者的愿望是良好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使企业与员工之间却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严重地影响了劳动关系。

一是,员工还处在试用期,比如以三个月试用期为例,在这三个月中,员工完全可能提出离职,企业也完全可能在某一天会告诉员工离职。在这样的情况下,尤其对小企业而言,去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显然在常理上都不大合适与可能。

二是,即使从员工入职的第一天开始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办理的过程也需要一个时间,如果员工在社会保险的办理过程中提出离职,企业该怎么办呢?

三是,既然我们将试用期定义为双方的“恋爱期”,我们认为,要确保员工在试用期内能得到相应的薪资收入。而在正式用工期内,我们要确保员工能够得到相关的社会保险。如果什么都想让员工得到,那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是什么都得不到,造成目前用工单位不敢用工,大学毕业生无处工作,“毕业即失业”的现状。

四是,目前在劳动合同的纠纷中,关于试用期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纠纷非常之多,只要我们在搜索引擎中搜索一下就可以看到。造成这些纠纷的原因是政策制度者对问题的考虑不周。本来,大多员工,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都渴望找到一份工作,也都能够普遍接受“试用期间不上社会保险”的现状,我们的政策制定者却偏偏在这里制造了矛盾。

以上建议,供决策者参考。

 

建议人:北京西三角人事技术研究所所长 黄亨煜博士

时间:2011123

 

 

                           

 

(责任编辑:dayan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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