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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现状与建议

时间:2008-03-02 03:39来源: 作者: 点击: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现状与建议 北京西三角人事技术研究所所长 黄亨煜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众心理发生的冲击是迄今为止各项法律颁布后最为强烈的。 就企业层面来说,沃尔玛与华为等著名企业采用了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大量裁员或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现状与建议

   北京西三角人事技术研究所所长 黄亨煜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众心理发生的冲击是迄今为止各项法律颁布后最为强烈的。

就企业层面来说,沃尔玛与华为等著名企业采用了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大量裁员或者重新签定劳动合同等手段来进行规避,根据《中国企业家》杂志社记者刘涛与王琦的采访,以及笔者在日常工作中与其他企业家的大量接触,绝大部分企业家对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均有许多的不满情绪,大多人都认为一个法律单方面保护员工的利益,最终会损害员工的利益,就连一向很稳重的我国企业界的领军人物柳传志都说:“《劳动合同法》我们看了以后还是紧张的。这部法还是太注意照顾现有企业里面员工的利益,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比如说,签订永久的合同协议,或者合同到期了要补偿的问题,它带来的直接问题是企业发展大了,这方面的负担会弄得太重。我们国家还有大量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民工就业的问题,他往哪里去就业呢?这么做是会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产生影响,因为你解决不了购买力的问题,解决不了冻土层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我们中国企业家的事。”(见《中国企业家》杂志,2008年第二期);并且有许多企业家表示:如果干不了的话,反正我三代不会没有饭吃,大不了不干了。

就员工层面来说,该法立法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等人想保护的最底层的劳动者也不领情,他们听到在签定劳动合同后,企业要为他们上保险,并且要从发给他们的工资中扣除有关员工自己支付的部分非常不愿意。因为在珠江三角周打工的农民大多是抱着短期赚钱的思想,听说上保险后的钱如果去别的省打工不能拿走,他们觉得签定劳动合同还不如不签定的好。而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属于企业的义务,如果员工不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员工一旦向当地劳动部门起诉,在员工聘用的一年时间内企业应当按照双倍的工资赔偿给员工,这等于为企业埋下了一颗随时会爆炸的定时炸弹。企业能采用的措施也就是不签定合同的人立刻终止劳动关系。。。。。。那么,这些外出打工的员工将去什么地方就业呢?

就专家层面来说,最有影响力,并且有概括力的是经济学家张五常的话,当今的中国是“未富先骄”。笔者认为,即使在发达国家按照我们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去实施都有实施的困难,何况,对于目前在认为还是发展中的国家的我国呢?我国的现状是人力资源极为丰富(人才资源高度稀缺),许多农村还处在及其贫困与落后的不发达状态,许多人为了养家糊口供孩子上学急需要有一份能按时发薪资的工作。也就是说扩大就业机会是我国当前的急需,而不是“签定固定无期限劳动合同”,甚至是“养老保险”(因为人首先要考虑眼前的生存,然后才会去考虑今后的生存)。我国的农民工急需要把已经承诺答应支付给他们的薪资(血汗钱)及时领到手是他们最大的愿望,由此,温家宝总理为民工讨薪深得人心。

 

我认为,在整个《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过程中,从形式上看起来是非常的民主的,既征求了企业的意见,也征求了几十万员工的意见,但我们都知道“民主集中”,关键不在于民主的形式,而在于少数几个能够“集中”的所谓“权威”。这些“权威”们高高在上,自己在享受着“教授”级的国家待遇,无论是眼前还是长远的生活都有根本的保障,既缺乏对我国广大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各种困难的了解,也缺乏与对珠江三角州一带打工者疾苦的体会,他们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并且很不负责任地说“办不下去的却就倒闭吧”(反正自己有饭吃!)没有考虑到我国现在的社会事业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不要说农民工,就连每年毕业的大学生都有近百万难以找到工作的现状;没有认识到解决当前国民的就业问题是维护与创造“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出台了这样的一部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全国性法规,造成今天的被动局面,该法律的主要制定者应当负相应的责任,应当出面道歉。

根据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后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我认为,应当采用如下措施:

一是果断地暂时停止推行新的《劳动合同法》。这虽然有损政府的体面,但同时体现了政府知错就改的宽大胸怀,在民众中必定会赢得好感。

二是在原劳动法的基础上,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出台本区域的《劳动合同地方法规》。中国的地域太大,各个地域的发展又极不均衡,我们完全可以在原劳动法的基础上放手让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地域性的劳动合同地方法规,这样矛盾就不会有现在这么集中。

三是《劳动合同法》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我们劳动力分层现象及其严峻的现状。中国的情况是人力资源极大丰富,人才资源高度稀缺,过去是“国家人事部管干部,劳动部管工人,县政府管农民”,现在的情况情况只要在企业都属于《劳动法合同法》的管辖范围(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还包含了在事业单位的工人岗位),不管是干部还是工人都按照一个统一的法律进行管理,不管是稀缺的资源还是富余的资源都按照同一种工具(法律)来进行调整,势必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完全有必要在同一部法律中要分层次、甚至分种类地对人员进行管理。比如,按照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企业的总经理也是企业聘用的员工,也能够随时提出离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约束或经济赔偿,这样我们怎么能保护投资者的最基本的权益呢?这样下去,有哪些投资人愿意进行投资呢?俗话说“铁打的军营,流水的兵”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要把企业变成“流水的军营,固定无期限的兵”哪一个企业不会倒闭?哪一个投资者为了倒闭而愿意去投资?没有投资哪来的就业机会?

四是制定特殊条款,严厉处罚克扣农民工“血汗钱”的恶霸。对于克扣农民工血汗钱的恶霸,应当制定刑事犯罪的条款进行严厉打击,不但要让他们加倍赔偿、倾家荡产,还要将他们绳之以法,此外还应当考虑将包庇者也绳之以法。另外,对于山西黑砖窑现象这类事件更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与政府机构责任人的相关刑事责任。这种现象的发生,只能说是一种很特殊的“劳动关系”现象,应当用特殊的法律条款去制约,而不能在制定一部通用性法律时要考虑的普遍现象。制定法律的人更不能带着情绪色彩去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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